經(jīng)蘆淞區(qū)法院審理查明,湯某與陳某再婚時,楊某僅差1個半月就滿18周歲。湯某與陳某2004年11月起開始共同生活,楊某也隨母親湯某及繼父陳某一起生活,且楊某婚后也與二人住在一起至陳某去世。陳某死后,楊某作為孝子身份對前來悼念的親友及同事跪拜迎送,墓碑上記載楊某為孝子。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繼承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否有扶養(yǎng)關系為繼父母子女間存在繼承法律關系的關鍵。被繼承人陳某與原告湯某2006年10月結婚,楊某雖已近成年,一直與二人共同生活至陳某去世,形成了長期且緊密的家庭成員關系。同時,根據(jù)案外人證人證言,在陳某葬禮上楊某作為孝子對前來吊唁的親友及同事跪拜迎送,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葬禮中跪拜、迎送等祭祀行為一般由死者的子女完成,跪拜者往往還需要承擔之后祭掃等相關義務。結合陳某墓碑上記載楊某為孝子,與陳某紅的地位相同,可知楊某為陳某盡到了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此外,撫養(yǎng)關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關愛,是否形成撫養(yǎng)關系,應當結合扶養(yǎng)時間、扶助情況、居住情況、喪葬事宜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不能僅以陳某與湯某結婚時楊某已快成年為標準認定其不具有繼承人資格。綜上,法院認定楊某與被繼承人陳某為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關系,楊某享有對被繼承人陳某的遺產(chǎn)繼承權。
判決后,陳某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株洲中院,株洲中院近日判決維持原判。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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